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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纳税义务〕〔税率〕〔香港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纳税义务回页首

在内地工作的薪金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资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提供)

 

税率回页首

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由5%-45%不等。计算方法为:内地员工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而境外员工每月收入减除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请参考以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以上税率来源自2008年2月28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页)

香港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回页首

港人往内地工作赚取收入,可能同时需要缴付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及香港的薪俸税。基于两个地方之间对同一项收入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之间已达成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请登入以下香港税务局的连结参看该安排的详情:

http://www.ird.gov.hk/chi/paf/pam.htm#dt

 
     
   
  2008|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