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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保障

一般来说,香港居民与香港雇主,在香港订立雇佣合约,而雇员被派往内地工作,则有关雇员仍然受本港的“雇佣条例”保障。但雇员签订雇佣合约时,须注意合约内是否订明该合约是受香港或受其他地区的法律或有关条例管辖。如遇雇员权益方面的问题,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协助。根据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第30B(2)条规定,凡雇员在香港以外于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则如其雇佣合约是在香港与雇主订立,而该雇主是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亦受雇员补偿条例保障。

关于《雇佣条例》的详情,请阅览: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关于《雇员补偿条例》的详情,请阅览:
http://www.labour.gov.hk/legislat/content.htm

如受雇于内地公司,或雇佣合约是在内地签订,则受内地的法规保障。内地的劳动法规在保障雇员权益例如工时、假期、工资发放等各方面皆有明确的规定,内地的社会保障部门亦负责执行有关规定。本网页 "内地劳工保障"一栏对内地的劳动保障法规有更详细的介绍。

 
     
   
  2008|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