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互动就业服务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繁体版 English 搜寻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主页
内地就业资讯首页
内地就业资讯引言
往内地工作备忘
香港雇主提供的内地空缺
港人内地就业指南
 
出入境就业规定办理暂住手续雇佣保障税务
 
 
     
 

办理暂住手续

根据上述《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被批准在内地就业的香港居民,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据从公安机关方面了解,虽然内地目前对香港居民的就业管理并未与出入境管理制度挂勾,唯按照有关户口管理规定,香港居民在内地暂住(包括投资、就业)须办理暂住登记。在内地暂住的香港居民,如在宾馆、涉外公寓等地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据公安机关向驻京办表示,香港居民来内地投资经办三资企业或在外商驻内地机构任职,需暂住时间较长的,可申请办理“暂住证”。由于内地某些机关如海关,车辆管理所等实施的管理办法都与“暂住证”制度挂勾,取得“暂住证”可以为他们在付运物品进入内地、购买汽车、申办驾驶执照等事宜上提供便利。发出“暂住证”的具体细则,目前全国并无明确的统一规范,各地的公安机关是通过各自的行政措施作出规定。例如在北京,“暂住证”可发给长住三个月以上人员,暂住满壹年可办理延期手续。

(以上资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提供)

 
     
   
  2008|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