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适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规定所称香港居民是指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该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许可制度。他们获批准受聘于内地用人单位就业,会获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
该规定亦订明,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据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于2005年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处了解,此条适用于劳动关系在内地的人员,如属由台、港、澳地区派遣到内地工作而其劳动关系不在内地的人员,此条不适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6月公布的新规定,由2005年10月1日起,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豁免就业证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香港专家,香港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可免办“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