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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指导性服务/文化交流活动

 

       
   

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现行法例规定,在符合第17/2004号行政法规 《禁止非法工作规章》第四条例外情况下,非澳门居民可于逗留在澳门的半年内担任指定及偶然的指导性、技术性、品质监控、业务稽核的服务或宗教、体育、学术、文化交流及艺术活动连续或间断不多于45天。但一般而言,非澳门居民必须先获得澳门当局发出的工作许可后,方可以在当地工作,有关申请工作许可的手续必须先透过聘用外地雇员工作且于澳门注册之公司,向澳门特区政府人力资源办公室作出。详情请参阅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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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20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