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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规定
       
   

澳门特区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对规管输入外地雇员制定了相应的法规。目前,澳门特区政府输入劳动力的政策大前提是确保澳门工人优先就业及劳动权益不会受损,只有在当地没有人合适的,或无法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时,外地雇员才会被考虑作为补充而批准输入。输入外地雇员的申请必须由澳门注册的公司向澳门特区政府人力资源办公室提出,除所需的表格和文件外,如属输入专业外地雇员的申请,尚须递交由雇主与有关外地雇员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如属输入非专业外地雇员的申请,在获批后须递交由雇主与职业介绍所签订的 “提供劳务合同”,且雇主还须与每一名外地雇员签订 “劳动合同”,并规定当中的条件不得低于已获人力资源办公室审批的聘用外地雇员的实体与合资格的职业介绍所签订的提供劳务合同的条件,以保障外地雇员的权益。

一般情况下,外地居民如到澳门工作,必须先取得澳门当局发出的工作许可。审批外地雇员在澳工作许可属人力资源办公室的职权范围,而批准外地雇员进入及逗留澳门则属治安警察局的权限。雇主如获准输入的外地雇员属非专业雇员,必须透过澳门法定的职业介绍所替其外地雇员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递交“申请非本地劳工身份咭(简称“劳工咭”)名单”。如输入的雇员属专业雇员,申请劳工咭的手续可由外地雇员本人或其雇主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提出。申请劳工咭的手续可浏览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网址http://www.fsm.gov.mo/psp/sm/default.htm。 有关名单如获通过,名单内的雇员将获批予「短期逗留许可」,以便有关雇员可在澳门合法地逗留及临时工作,并等候办理签发劳工咭手续。在「短期逗留许可」有效期届满日,外地雇员必须亲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办理套取指纹等手续。由递交申请劳工咭名单至发出劳工咭的时间约为两个月。

有意前往澳门工作的人士,必须在开始工作前,先获得合法工作许可。雇员宜要求雇主提供已替其取得的工作许可文件,以确保可合法于澳门工作。如有怀疑,外地雇员可向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地址:澳门高士德大马路 24 号地下)或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地址: 澳门友谊巷出入境事务厅大楼地下)寻求协助,核实可在澳门合法工作的身份,以免触犯澳门的法规。根据澳门法例规定,外地雇员如被发现在澳门非法工作,可被判处罚款五千至两万澳门元,另被禁止两年内在澳门工作。

香港公司雇员如被派驻澳门工作,亦须与澳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相关的澳门公司向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输入外劳手续。如属指定及偶然的有关指导性服务/文化交流活动,则属澳门特区政府第17/2004号行政法规《禁止非法工作规章》第四条例外情况所规管。有意前往澳门工作的人士,须注意有关的就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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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2008年5月22日